德国核电发展始于20世纪50年代,20世纪60年代进入飞速发展阶段,一度成为欧洲最具实力的核电国家之一。但在切尔诺贝利事故之后,德国先后经历了核电站停建,重启核电和能源转型,最终走上淘汰核电之路,目前,德国是核电大国中唯一在法律中确立“逐步淘汰核电政策”的国家。在这曲折又有代表性的发展历程中,德国形成了一套联邦授权,各州分管的核监管体系,各联邦州负责对核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拆除退役颁发许可证,并代表联邦政府对其进行监管。
法规政策
德国以1959年《原子能法》为指导,由不同的法律、法令共同组成了较为完善的核能法律体系,其整体呈现金字塔结构:顶层为最高法《基本法》,其次是《原子能法》、《辐射防护法》和《选址法》,然后是由联邦制政府和参议院颁布的法令和一般行政法规;第四层是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公告(BMU公告:包含在许可证中或个别情况下通过监管措施执行),包括核电站安全要求、准则及建议;第五层是咨询委员会和核安全标准委员会(KTA)发布的相关准则、建议及标准;最后一层是工业领域的技术规格、操作手册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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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德国的核监管机构主要有三个层面:联邦当局和各州立机构、专家组织以及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的下属咨询委员会。
联邦当局和州立机构
联邦层面,联邦政府从法律层面和专业层面对核场址进行监管,并颁发相应的监管指令。1991年至2009年期间,针对德国境内的反应堆、处置库等核设施,联邦政府共颁发了65项联邦监管指令。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BMU)是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的监管机构。BMU负责监管核能的安全利用和核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督各州核管理机构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制定完善核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则和条例以及开展国际合作。BMU下设联邦辐射防护办公室(BfS),致力于核安全和辐射防护;联邦核处理安全办公室(BASE),则是高放废物永久处置库的规划和监管审批机构。
各联邦州层面则设有专门的州立部门负责核设施许可证颁发以及监管工作,州立部门受联邦监督。
专家组织
在核设施具体的监管和许可流程中,主管机构可委托独立专家组织解决安全评估、设施运行等相关的技术问题,并且参与许可监管程序。专家可随时进入核电站开展必要调查,参与运行评估、事件报告、定期检查或其他与核设施相关的事项。如:BMU委托GRS专家组织(设施-反应堆安全协会)解决技术问题,在核安全、核供应、处置及辐射防护领域进行科学研究,并在有限范围内参与各州的核许可和监管事务。
咨询委员会
德国在核政策方面由大量的委员会提供建议,联邦政府常设委员会包括:
反应堆安全委员会(RSK),就核设施的安全问题为BMU提供咨询,并参与安全标准制定。
辐射防护委员会(SSK),就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防护为BMU提供咨询。
废物处理委员会(ESK),就核废物管理的所有事项为德国联邦经济部提供咨询,其负责领域包括放射性材料和废物的整备、临时贮存和运输,核设施拆除退役以及深地质处置。
此外还设立有核安全委员会(KTA)、各州立核能委员会(LAA)、高放废物贮存委员会等其他委员会,负责制定统一的规则条例,协调主管部门进行许可监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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